原标题:公共图书馆立法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表示,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数字服务设施、流动服务设施和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图书馆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同时,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补齐短板,兜好底线,促进图书馆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读书改变人生,知识改变命运”。道理浅显易懂,现实却不乐观。
公共图书馆数量少,公共图书馆选址远离人口密集区,公共图书馆设施陈旧缺乏管理……这些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有望通过立法解决。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公共图书馆在事业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现代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
然而,面对已经具备相当基础与规模且迅速发展的公共图书馆事业,中国却至今没有一部与之同步的规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与服务准则、保障公共图书馆科学发展的基本法律。
目前,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图书馆立法工作。自1850年英国颁布第一部图书馆法以来,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律法规。自20世纪50年代起,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坦桑尼亚等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图书馆法。
长期以来,由于一直缺乏基本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停留在主要依靠政策、依靠行政手段的阶段,难于确保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一方面,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内公共图书馆一直处在无序规划、建设和缺乏科学管理的怪圈里。有些新规划的图书馆甚至建在郊外,远离人口密集区。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公共图书馆长达数年缺位待建。
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国内大部分地区没有关于图书馆的规划。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共图书馆法》,以切实推进书香社会建设。通过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终身学习与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以法制为保障,就《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而言,在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基础上,着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一方面,立法不仅明确政府对整个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要承担的主体责任,包括各图书馆在内的事业单位应有的骨干地位,同时还明确读者对公共图书馆发展应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是政府给的,也是其应该享有的,政府要保证公民享有公共图书馆的权利;
另一方面,作为读者亦承担图书馆发展的部分义务。读者在如何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作出贡献、承担义务等方面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因此,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高校、企事业单位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综上所述,这种立法精神对于图书馆的发展至为重要而且是十分急迫的。通过立法来规范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将有益于人民享有先进文化成果、有益于激发人民文化创造力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让法制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