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 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公共图书馆法》11月4日获得表决通过。从酝酿到出台历经十几年的这部法律,也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公共图书馆系统已经基本建成,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达到3153个,馆藏总量达9亿多册件,年流通人数从2012年的4亿多增长到2016年的近7亿。

  《公共图书馆法》共六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在上海图书馆原馆长吴建中看来,《公共图书馆法》开拓了图书馆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空间。有不少新提法如“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以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等。“这些条款为图书馆利用现代技术武装自己、加强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图书馆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空间。”他说。

  该法第40条规定,“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这意味着,全国公共图书馆的数字服务网络将互联互通。此外,该法还强调了公共图书馆的公益属性,在要求公共图书馆免费对社会开放的同时,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