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处理办法

1、为提高图书的循环利用率,请读者按时归还图书。如超过规定期限未归还,读者需按超期天数支付超期滞还费,每天每册0.10元。

2、规定还书日期在寒暑假内的,须在开学一周内归还,一周后开始计算超期时间。

二、丢失文献的处理

l、请自购同版本或新版本的图书赔偿,并收缴加工技术费3元。

2、买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的图书,按书价的2-10倍赔偿,具体倍数视其复本量,出版年代而定:1990年前10倍(含90年),1995年前5倍(含95年),1996年后按下例规定执行:

    1)文学书,按书价2倍赔偿。

    2)专业书,按书价3倍赔偿。

    3)工具书,单本书按书价4倍赔偿。

    4)贵重书遗失,按书价10倍赔偿(指外文原版书,绝版书)。

5)多卷书遗失一册,按全卷书2倍赔偿(余册书图书馆留存)。

6)单本期刊遗失一期,按照本期刊的年价格2倍赔偿

7)合订本期刊丢失一册,按其全年价格的2倍赔偿。

3、图书丢失应在规定期限内赔偿,限当学期内,否则需另加超期罚款。

三、损坏文献的处理:

1、借阅的图书,在归还图书时,如发现污损、圈点、批注、撕毁等情况处理如下:

    1)污损轻微:全书10个点以内的按原书价30%罚款。

    2)污损较重:全书20个点但不影响内容的按原书价60%罚款。

    3)损毁严重:已影响内容的视同遗失图书处理。

2、读者借阅书刊时,要仔细翻阅书内污损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否则,离开图书馆第二天再返回书均视为当事人的责任。

3、在报刊阅览室如发现撕剪书刊者,要处以报刊10倍罚款。并责令撕剪书刊者写出书面检查,存档备考,通报批评并报本人所在单位。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报校有关部门按违纪条例查处。

四、偷窃文献的处理

1、读者未经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带出图书馆或持他人的证件冒借图书,按偷书处理,以图书定价的1020倍罚款,停止其借书权一个月,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存档备考,通报批评并报本人所在单位。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报校有关部门按违纪条例查处。

2、擅自拆除书中的磁性材料者,以偷书处理。